旅游事务署表示,旅客如因关键旅行社结业而损失外游费,即使其旅行团预定出发时间早于旅行社结业时间,也受旅游业赔偿基金保障。
旅游事务署回应传媒查询时指出,《旅行代理商条例》和《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序)规则》并无规定旅行团出发时间不能早于旅行社结业时间。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特惠赔偿的旅客,须持有已加盖印花的外游费收据正本。
如旅客所持单据显示旅行团出发时间早于旅行社结业,为保障赔偿机制免受滥用,基金委员会秘书处会要求申请人提出额外证据,例如旅行社发出的转团、取消旅行团、保留团费通知书或其他有力佐证,以证明旅客并无获得旅游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