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订立法律框架以落实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的新国际标准,当局制订《2016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草案今日刊宪,本月20日提交立法会。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表示,有关标准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财务机构须识辨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持有的财务帐户。税务居民指在有关税务管辖区因其居民身分而有缴税责任的居民,而该税务管辖区已与香港签署自动交换资料协定。
财务机构须就财务帐户搜集、并向税务局提交有关资料。税务局会与自动交换资料伙伴的税务当局,每年交换相关资料。
该局指,香港计划只与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的伙伴订定双边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现行全面性协定及交换协定下的保障措施,将适用于根据自动交换资料模式所交换的资料。有关伙伴也须符合关于保障私隐和资料保密性及正当使用资料的规定。
在有关法例获通过的大前提下,香港将根据互惠原则与合适的伙伴实施新标准,并承诺在2018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自动交换资料。
条例草案涵盖四个主要范畴,包括财务机构及须予申报的财务帐户的范围;财务机构识辨须申报帐户及向帐户持有人收集资料的责任;财务机构须向税务局提交资料的范围;以及税务局执法的权力及就违规情况施加的罚则。
该局表示,香港要履行在2018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自动交换资料的承诺,时间表非常紧迫。当局会全力配合立法会审议条例草案的工作,务求能早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