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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值零售支付系统监管制度生效

2015年11月13日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宣布,储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统监管制度今日生效,金管局在有关条例下有权实施强制发牌制度规管多用途储值支付工具,并处理监管和执法工作,现有储值支付工具发行人或新市场营运者有一年时间申请牌照。

 

申请期明年11月13日结束后,任何发行人如未获发牌照而发行或营运储值支付工具,即属违法。另外,持牌银行会被视为已获发牌发行及营运储值支付工具。

 

发牌制度可让金管局采取监管及执法行动,确保发行人符合适当人选要求、保障用户在储值支付工具内的储值金额,有关工具能可靠运作。

 

此外,条例赋权金管局指定零售支付系统,以确保其在审慎监管下稳健运作。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欢迎立法会通过相关法例,指新监管制度可加强公众使用这类产品和服务的信心,促进支付业界发展与创新。

 

金管局副总裁彭醒棠表示,新监管制度是香港在发展储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统监管架构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金管局将实施该监管制度,发出指引文件协助业界申请牌照和遵守条例的要求,并推出公众教育计划加强公众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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