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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禁止中介与放债人共谋收费

2015年06月17日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说,《放债人条例》明文禁止财务中介公司与放债人共谋收取费用,任何人藉虚假或误导陈述,又或隐瞒重要事实诱使他人借款,也属刑事罪行。

 

陈家强今日回答立法会议员提问时说,在2012至2014年,警方根据《放债人条例》对放债人和财务中介公司作出44宗检控,当中23人被定罪。警方近期也采取三次特别行动,拘捕了80人。

 

另外,经修订的《商品说明条例》2013年实施后,海关收到78宗涉及财务中介公司投诉个案,并已将合适个案转介警方跟进,其余个案则因投诉人撤回投诉、未能提供足够资料、或不涉及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等原因结案。

 

对于建议修改法例限制财务中介公司收取的费用,陈家强指现行法例已可针对放债人与财务中介公司非法收取费用作检控,过往也有成功定罪的个案。

 

投资者教育中心、消费者委员会和警方一直以不同途径提醒市民提防各式欺诈手法,并应仔细了解借贷或财务合约的费用条款。

 

就居屋加按规定,陈家强指业主如欲将未补价单位加按,必须事先获房屋署署长批准,有关资讯和加按申请手续已详列于房署网页,业主也可致电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