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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决定符合宪制程序

2017年12月29日

就大律师公会和其他人士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批准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落实「一地两检」决定提出的意见,特区政府发表声明回应,指决定完全依据国家《宪法》和相关程序作出,具法律效力,并非只为行政决定,也不是「某人说了算」,更非「人治」或落实《基本法》的倒退。

 

特区政府表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本身、港澳办主任张晓明和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均已就决定的法理基础作解说,不同人士对有关法律理据看法各异是可以理解的,但不代表决定欠缺法律基础。

 

在「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依据《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但亦必须尊重国家《宪法》和人大常委会在国家宪制中的地位和权力。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特区与内地签订合作安排后,由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分组讨论后投票通过作出决定,整个过程完全符合国家宪制程序。

 

对于有意见质疑,容许内地人员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依照内地法律为高铁乘客办理出入境手续违反《基本法》第18条,特区政府解释,第18条规范的全国性法律适用于整个香港特区,而落实「一地两检」时,全国性法律实施范围只限于内地口岸区,实施主体是内地机构,适用对象主要是处于口岸区的高铁乘客。

 

特区政府又指,《合作安排》明确规定内地口岸区将被视为处于内地,因此法理上,《基本法》第18条并不适用,类似条文在深圳湾港方口岸的「一地两检」模式也有采用,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合作安排》已为相关条文提供法律依据。

 

特区政府表示,「一地两检」是因应交通、运输系统发展而必须处理的事宜,希望社会各界客观、务实、全面理解「一地两检」安排和相关事宜。在本地立法程序中,立法会议员和社会各界均有机会讨论相关议题,最终由议员决定是否通过本地法,落实「一地两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