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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两检具坚实法律基础

2017年12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作出决定,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欢迎有关决定,指此举为实施「一地两检」提供坚实法律基础,特区政府将不迟于明年2月初向立法会提交「一地两检」条例草案。

 

林郑月娥今日在记者会上表示,「一地两检」安排是「一国两制」实践中的新情况,涉及内地和香港特区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划分,非当年草拟《基本法》时可以预见,因此没有特定条文适用于此情况属可理解。

 

她说,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标志着「三步走」的第二步已完成,确认「一地两检」安排符合国家宪法、《基本法》和「一国两制」,为执法机构在高铁西九龙站的内地口岸区执行内地法律,提供稳健法律依据。

 

她强调,「一地两检」安排不会损害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设立内地口岸区不会改变特区的行政区域范围,也不减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故此,提出「一地两检」等同「割地」或违反人权等质疑显然并不成立。

 

林郑月娥表示,「一地两检」安排是发挥高铁最大运输、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好事。政府将不迟于明年2月初向立法会提交「一地两检」条例草案,并争取明年暑假休会前通过,以期高铁香港段明年第三季通车时落实。她衷心期望议员以理性务实态度审议有关草案。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表示,特区政府和内地部门反覆研究用于落实「一地两检」安排的选项,包括引用《基本法》第20条;但参考社会意见,并经全盘考虑后,人大常委会认为以批准决定方式处理更为适当。

 

他指,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在宪制基础上以更高层次处理问题,可避免引起就应否授权和解释《基本法》第20条等争议,也反映人大常委会愿意聆听不同意见。

 

袁国强又说,《基本法》第18条规定在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适用范围是整个特区,实施主体是特区,对象是特区所有人士;但在西九龙站的内地口岸区实施全国性法律的主体是内地机构,对象是口岸区内的高铁乘客,并不抵触第18条。此外,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也为内地口岸区视作「处于内地」提供法律基础。

 

有关「一地两检」的本地立法工作,袁国强说,将依据与内地签署的《合作安排》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基础,沿用深圳湾口岸模式处理,议员需就当中细节,包括香港特区六个管辖范畴作讨论。

 

他认为,处理「一地两检」是运输事宜,不应折射至《基本法》第23条立法方面;强调两者风马牛不相及,不应相提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