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督导委员会今日发表《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最终报告及建议》,律政司同意委员会建议,拟于2016/17立法年度引入道歉法例。
督导委员会于2月至4月进行第二轮公众谘询,接获60份回应。委员会建议,道歉法例应适用于所有民事法律程序,包括纪律处分程序和规管法律程序,《调查委员会条例》(第86章)、《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例外。
此外,法例应保护道歉中传达的事实资料,而法院或审裁处在适用程序中应具有酌情权,在顾及所有相关情况后如认为属公正和公平,便可接纳这类事实陈述作为不利于道歉者的证据。
制订道歉法例旨在厘清道歉的法律后果,以提倡和鼓励道歉,促使争议各方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