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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控与定罪采取不同法律标准

2015年08月28日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表示,是否就个别个案提出检控,与最终法院判罪成与否,在法律上使用完全不同的标准,因此用定罪率来评定检控水平高低,没有大意义。

 

袁国强今日会见传媒时说,香港检控的标准,与英国和其他普通法国家的标准一样,只看有否合理定罪的机会;但法庭定罪则须无任何合理疑点,标准高很多。因此,检控与否和最终是否定罪,两者没有直接关系。

         

他说,个案最终是否定罪涉及很多检控人员不可控制的因素,例如证人被盘问时的表现等,与检控工作无关,也不存在水平滑落的问题。他又指,2010年至今,检控定罪数字平稳,没有显著升跌。

 

谈到法庭检控主任流失率和士气问题,他说,检控主任对刑事检控制度有很大贡献,会聆听他们对工作环境和其他事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