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表示,行政长官选举制度应尽量根据《基本法》、「五步曲」和本地立法三个途径处理。
对于报道指中央计划立法,对行政长官的任命程序作法律性规定,袁国强表示没听过有关说法,不宜凭空评论。
他说,处理涉及行政长官的事务,包括普选制度,大原则是根据《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并按照「五步曲」和本地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