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此,跳至主要内容。
字型大小
预设字体大小 较大的字体 最大的字体 订阅RSS 进阶搜寻 网页指南 流动/无障碍浏览 English 繁体 简体

政制发展须按基本法进行

2014年10月24日

政府发表声明,重申香港政制发展必须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和决定进行,以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

 

就传媒查询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关注香港推行普选情况,政府在声明中表示,尚未收到委员会的正式通知,但强调 《基本法》第2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基本法》第45条则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致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8月31日通过《决定》,正式确定香港特区可以在2017年实行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决定》同时为普选行政长官的具体办法订下清晰而明确的框架。

 

政府强调落实2017年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是中央、特区政府和广大香港市民的共同愿望。特区政府会严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并在适当时间就普选行政长官的具体办法谘询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