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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提委会组成须回归基本法

2014年10月21日

特首梁振英昨日向海外传媒谈及何谓「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有关言论引起广泛讨论。特首办今日发表声明,重申必须回归《基本法》,才能使有关讨论变得广阔和符合法律现实。

 

声明指出,香港在普选行政长官的过程中,需要符合宪制要求,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这个要求已列于1990年颁布的《基本法》。

 

在这个宪制及法律框架下,「广泛代表性」不只是数字的问题,而是要尽量兼顾不同界别的需要和优次。以现时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来说,便已包含多个不同界别分组,例如饮食、金融、进出口、航运交通、法律、医学、教育、社会福利、渔农、体育与演艺界、宗教团体和政界代表。尽管上述有些界别规模相当小,但特首在昨日的简介会也提及这些界别的重要性。

 

行政长官也分享其选举经验,指任何有意参选行政长官的候选人都必须付出时间和精力、尽力争取不同界别的支持,以符合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提名委员会提名的条件。当然,在香港的普选中,任何被提名的候选人都必须获得最多票数才能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