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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决定具法律效力

2014年10月15日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8月31日通过的《决定》,为普选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定下清晰、明确的框架。《决定》是严格按照《基本法》规定和宪制程序作出,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

 

谭志源今日答覆立法会议员莫乃光的提问时指,中央有宪制权责规定特区实行的制度,包括特区政治体制的模式,而中央在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上,拥有最终决定权力,包括达至最终普选的时间、普选模式和设计。

 

特区政府将在适当时候就普选行政长官办法启动下一轮公众谘询,希望在下一阶段,香港社会各界能把握机会,充分利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讨论空间,以理性务实的态度,求同存异、凝聚共识,落实2017年「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的目标。